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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我们
国际特快专递(ems)详情单中A-G项由寄件人填写,填写要求见“用户须知第2条和第3条”。
用户须知承运人将按照其正常运送标准尽合理努力派送邮件。
对于某些特定承诺服务(承诺服务仅适用于指定的业务开办范围)将提供退款保证,即在某些情况下为延误提供全部或部分运费的返还。可致电承运人客户服务部门咨询。
对于丢失、完全损毁的信函、文件资料类邮件,每件的赔偿金额为人民币400元,并退回已收的全部邮费(不含包装费、报关费)。
对于丢失、部分损毁的物品类快件,除退回已收取的全部资费外,将按照详情单上的寄件人申报的实际价值予以赔偿,但最高不超过根据以下公式计算出的人民币数额: 500元/件+60元/千克×快件重量 。对未申报价值的快件,一律按每件人民币400元的标准予以赔偿。
对于内件部分丢失或部分损毁的物品类快件,将按实际损失予以赔偿,但最高不超过以上公式计算出的最高赔偿额。
免责承运人对下列原因造成的邮件或快件丢失、短少、毁损或延误不承担赔偿责任:
对于间接损失及不可抗力造成的损失不承担责任;
所委托承运人承运的邮件或快件内如含有禁寄物品、危险物品或已存在潜在缺陷或固有缺陷所造成的任何损失的;
对于不可抗力事故造成的邮件或快件丢失、损毁以及任何间接损失,或由于不可抗力事故造成的档案损毁,无法加以追查,而又没有其他证据确定责任的;
对于邮件或快件被出口国或寄达国按其国内法令扣留、没收或销毁的;
对于违反禁限寄规定而被主管机关没收或销毁的;
对于收、寄件人的疏忽或过失或者所寄物品的特性以及邮件或快件封装不妥等原因造成的遗失和损毁以及任何间接损失的;
对于寄件人邮件或快件交予承运人后,确因承运人原因造成损失的,需在交寄次日180天内,以书面形式向邮政速递物流提出赔偿请求,逾期未提交办理的。
除与所适用法律冲突,与本条款有关的一切争议将适用中国大陆法律,并接受承运人所在地法院管辖。
本条款未作规定的,按照中国大陆法律法规及承运人规定执行。
解释权归中国邮政速递物流股份有限公司所有。